□本報記者李松本報通ssd固態硬碟測試訊員王永
  四歲女童小悅在院子里玩耍竹北買房子時,被房東家飼養的狗咬傷頭部,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小悅將狗主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賠償醫葯費、傷殘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用等共計9萬餘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小悅的父母未盡到監護義務,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小悅一家於2010年開始在房山區大安山礦租房居住,房主正是本案的被告王先生。王先生在院內飼養了一條黃色柴狗,並辦理了養犬登記證。2013年3月份,王先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從大安山搬到房山城關地區生活居住。搬走之前,王先生的愛人向院里的兩家租戶交代“以後幫著喂著點狗”,兩家人都表示同意。同年4月12日晚,小悅在院子里玩耍,被王先生養的狗咬傷,導致小悅臉上及頭部大出血。小悅家人立即將小悅送往醫院接受治療,並墊付了全部醫療費用。法院在審理中瞭解到,王先生在飼養涉案犬只過程中,一直用狗鏈將狗拴著,系統傢俱小悅家的房屋與狗窩之間距離超過3米,中間還隔著另一租戶彭某家的房屋。小悅被狗咬傷地點在彭某的房前,事發時狗鏈也保持完好。王先生及彭某都向法院陳述,狗鏈的長度約為1至2米。
  法院經審理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被傷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小悅及家人長期在事發院內租房居住,對居住環境及安全隱患應為熟知,小悅僅為四歲幼童婚禮主持推薦,監護人應對其盡到謹慎妥善的管理保護義務。根據案件查明事實,涉案犬只一直被拴束在一定活動範圍內,距離小悅租住房屋較遠,一般不會對他人人身造成傷害。小悅被傷害結果的發生與其監護人未依法嚴格履行監護職責有較大關係,其監護人存在明顯的監護不力,在事故中存有重大過失,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先生搬離大安山時,雖告知小悅一家代為喂養,但並沒有明確告知關於犬只安全飼養與管理的註意事項和具體要求。此外,代為喂養的口頭委托,通常被認為是鄰裡之間的一種互幫互助行為,不宜無限擴大為完全的安全管理義務,否則對被委托人明顯不公,也有悖於社會互助的良善美德。王先生在明知事發院落內有幼童生活居住的情況下,對犬只仍然採取開放性飼養方式,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也未向小悅一家明確告知安全註意事項,亦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最終,法院確定小悅監護人責任份額為85%,王先生責任份額為15%,王先生應賠償原告各西裝項損失8000餘元。
  (原標題:家長照看不周女童被狗咬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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