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收百萬 捐寺廟也算受賄
  汕頭原市委書記黃志光被改判加刑1年
  政府官員將商人贈送的百萬巨款捐獻給寺廟,這算不算受賄犯罪?一度引髮網絡爭議的深圳市原政協副主席、汕頭原市委書記黃志光案,近期終於迎來了“大結局”,這個焦點問題也有了答案。廣東省高院近日終審判決認定,黃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義捐給寺廟的100萬元屬於受賄,為此黃志光被加刑一年。而此前這100萬元在一審時未被廣州市中院認定為受賄,由此引發檢方抗訴和輿論關註。京華
  轉捐百萬 一審判定不屬受賄
  去年12月,黃志光因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廣州市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然而,黃志光有一筆100萬的款項未被法院認定為受賄款。
  黃志光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深圳商人李亞鶴有意投資汕頭東部經濟帶填海項目。2008年,李亞鶴先托黃志光的兒子黃某偉將一箱藏有百萬元巨款的“土特產”帶回家,後又與黃某偉一同前往廣東海豐縣某寺廟,將這100萬元以黃某偉的名義捐給了該寺廟。
  一審判決書顯示,廣州市中院認定這100萬元不屬於受賄款,主要理由是李亞鶴將100萬元給黃志光,是為了捐資建佛,黃志光本人沒有非法占有該筆款項的主觀故意,且捐出後寺廟未返還任何款項,黃志光並未獲得法律意義上的利益。
  檢方抗訴高院糾正一審判決
  廣州市檢察院針對黃志光案一審判決提出抗訴,認為黃志光同意李亞鶴為其出資捐贈時,已經具備受賄的故意,而黃某偉將這100萬元帶回家,使之處於黃志光控制之下,受賄客觀行為已完成。另一方面,黃志光通過捐贈獲得的既是功德、也是名利,父子倆也獲得了利益和好處。多項證據表明,黃志光與李亞鶴間確實存在以權謀私、權錢交易跡象,黃志光在汕頭任職期間,為李亞鶴掌控的深圳市金光華實業集團公司投資汕頭東部城市經濟帶新津片區建設提供了不少幫助。
  廣東省高院二審審理此案時認為一審法院沒有認定黃志光收受李亞鶴的賄賂款100萬元,導致量刑不當,應予糾正。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對黃志光受賄罪的量刑,加刑一年,黃志光的執行刑期從一審的14年上升到15年。  (原標題:官員收百萬 捐寺廟也算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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