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黃英)12月2日,本報報道了自治區農牧廳原副廳長、巡視員黃全福(正廳級)受賄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一事,引起社會廣泛關註。3日,記者從吳忠市利通區法院瞭解到該案具體案情。
   據瞭解,2011年春節前,被告人黃全福利用其擔任自治區農牧廳副廳長,分管廳屬水產技術推廣站職務便利,接受海原縣農牧局原局長王某某調動工作的請托,在其辦公室收受王某某現金99000元。後經被告人黃全福建議,自治區農牧廳研究決定,王某某於2011年3月4日被任命為自治區水產技術推廣站副站長。
   今年7月11日,黃全福因涉嫌受賄罪經自治區檢察院決定,由自治區公安廳刑事拘留。7月22日,經自治區檢察院決定,由自治區公安廳執行逮捕。
   經查實,被告人黃全福收受來的錢財直接用於購買地下泊車位。
   吳忠市利通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全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99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全福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鑒於被告人黃全福犯罪後如實供述罪行、當庭自願認罪,在案發後積極退繳全部贓款,法院在量刑上考慮可對其從輕處罰。為維護國家法律,保護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依據《中華人名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黃全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原標題:借職務之便接受他人調動請托收受賄賂用於購買地下泊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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